新疆农村污水处理地方标准
该标准鼓励对人口规模较大、集聚程度较高、经济条件具备的村庄开展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收集,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建议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采用分散式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此外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格栅、沉砂、隔油等预处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范畴。
根据新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污水处理规模以及出水综合利用方式,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灌溉,控制指标推荐限值分为A、B、C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