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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污水处理地方标准—(DB51/ 2626—2019)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设计处理规模500 m3/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 18918执行。

2、设计处理规模500 m3/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a)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本标准实施六个月起执行本标准;

b)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的水域功能类别和设计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级标准的适用情况见表1。其中,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内(参见附录A),设计处理规模20 m3/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应表1所列标准上调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标准)

c)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的水污染物,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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