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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6/483-2019

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经海南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83-2019(以下简称《标准》文末可下载)。已经开始实施。该标准明确规定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限值,下面力鼎环保为大家分享下该海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重点内容。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分类:

1) 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要求执行GB/T 31962要求

2) 规模小于500立方/天(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执行表1规定。





标准分级:

1) 出水排入GB3838地表III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海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

2) 出水排入其他水环境功能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二级标准

3) 出水排入水环境功能尚未明确水体,规模大于5m³/天(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执行二级标准

4) 出水排入水环境功能尚未明确水体,规模小于5m³/天(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执行三级标准

5) 出水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但无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的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执行三级标准

该标准还鼓励优先选择尾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对于各类回用给出了具体的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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