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规模大于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2012表1的规定。
2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A标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执行B标准。
b)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A标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执行B标准。
c)规模小于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年1月1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规模大于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A标准,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A标准。
b)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按4.1.2要求执行。
2、2014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b)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c)规模小于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