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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 3094—2020)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关标准分级规定:

1、 项目规模≥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GB 18918的规定执行。

2、 规模<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分级标准适用范围见表1。



3、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吉林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他农村污水处理相关规定

1、 规划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应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31962的规定。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宜回收利用,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于农田灌溉的应满足GB 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应满足GB 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应满足GB/T 18921规定。

3、自然村(或行政村)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将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累加,按累加的处理规模执行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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