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 1163 2019)
上海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标准》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该《标准》的制定以水环境保护为目标导向,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污染物标准分级和限值、污泥管理和监测等要求。
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1、 出水排入GB3838地表III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水域(包括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以及其他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区)的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执行一级A标准
2、 出水排入其他水域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B标准。
此外该标准对于污泥管理要求也提出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合理处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经处理污泥达到相应泥质标准后,可就地还田、还林。
该《标准》的制定以水环境保护为目标导向,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污染物标准分级和限值、污泥管理和监测等要求。
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1、 出水排入GB3838地表III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水域(包括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以及其他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区)的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执行一级A标准
2、 出水排入其他水域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B标准。
此外该标准对于污泥管理要求也提出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合理处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经处理污泥达到相应泥质标准后,可就地还田、还林。